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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章程3
https://www.tcseda.com/custom_115832.html 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 社团法人台中市海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社团法人台中市海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促进两岸人民福祉、建立安全通商机制、排除并解决各种经贸疑难问题为目的;并以促进两岸经济发展、确保经贸安全、建立经贸协调机制、防止非法犯罪、促进人民感情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台中市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中市,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办事处。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服务两岸经贸商务之交流协调机能。 二、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各种问题之谘询。 三、其他有关两岸经济发展及经贸事宜等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下分四种: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设籍本市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者,具国籍资格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监事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成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合法登记之法人机构团体设於本市者,且赞同本会宗旨,并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监事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后,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得推派代表两人,以行使权利。 三、荣誉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且合於本会会员规定之个人或团体(但不限本籍地),赞助本会或具有特殊专长者,并完成入会所有相关手续者,为本会之荣誉会员但无行使权利(表决选举被选举及罢免权)之权,然有列席权。 四、顾问:凡对本会提供捐款或协助推行会务有贡献之个人。(如主管商业事务官员、民意代表、媒体工作者、教职人员、流通业专业经理人等) 第 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八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理事会)决议除名者。 第 九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但应於三个月前欲告之并於会计年度结束时生效。 第 十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 十一 条 会员(会员代表)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荣誉会员有列席权;团体会员得派两人以行使权利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 十二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本会会员其滞缴会费超过一年者予以停权,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两年,其额数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会员代表任期可配合理监事任期订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7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2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七、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会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如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执行其职务。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务监事出缺时,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理事、监事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免之,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另定之。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之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各名誉理事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应亲自出席理事、监事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币1000元。团体会员为新台币1500元。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1000元,团体会员为新台币2000元。应於入会时一并缴纳之。 三、会员捐款。 四、委托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阳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订定及变更本章程之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月日届次及主管机关核备之年月日文号如下: 93年4月25日 第1届第1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92年10月9日(92)府社字第0920158794号函准予备查。 第三十七条  会址地址为理事长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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